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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03 09:40:45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6年7月17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会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监督、协调、自律。即服务本会会员,依法依规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监督作用。

第六条 本会工作应公开透明,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的决议及协会财务收支预决算、审计报告等须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条  本会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制定、修改本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组织开展业务研讨、业务交流、专业技术援助、法律援助和对外交往,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五)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培训;

(八)调解行业内部的争议;

(九)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制定和实施行业人才战略规划,建立健全行业人才培养机制;

(十二)完成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或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加入本会。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在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诚信宣誓,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由本会载入诚信档案。

下列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或超过执业年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业的。

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外籍人士,经本会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执业会员分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连续执业八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经理事会评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提出申请,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处理、惩戒的申辩、申诉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八)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任务;

(七)维护行业声誉和会员间的团结;

(八)接受本会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除(五)项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销、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书、退出本会,注册会计师被取消会员资格或退出本会的,会员资格终止,并由本会公告。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修改本会章程、理事会换届、会长选举等重大事项,不得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如下:

(一)由团体会员按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的代表;

代表人数不足一名的团体会员,可以和其他团体会员联合提名推荐会员代表。

(二)一定数量的非执业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比例、条件及产生办法由选举方案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理事会换届、会长选举等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余事项出席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即可召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足时,由理事会宣布大会延期,并决定下次大会的召开时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通过和修改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办法;

(三)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理事;

(四)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监督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罢免会长;

(六)审议通过本会发展规划;

(七)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开。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长与副会长联名提议;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十分之一以上的执业会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议;

(四)理事会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监督委员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获得出席大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通过。

大会表决除一般程序性事项外,其他事项表决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五)选举、罢免本会副会长;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对选任理事的罢免提案;

(七)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八)审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九)审定本会秘书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审定专门(专业)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十一)审定本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十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其执行;

(十三)审定其他需要理事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15名,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市财政部门委任的理事;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选任理事,包括合伙人理事和非合伙人理事。

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的五分之一。

每一个团体会员每届不得拥有超过一名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选任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四个月应当组成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财政部门代表;

(二)行业党委代表;

(三)本会理事会代表;

(四)本会监督委员会代表;

(五)本会会员代表。

选举委员会人数为单数,选举委员会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参加理事会会长、选任理事和监督委员会选任委员选举的,不能参加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二)组织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提交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确定会长、理事会选任理事、监督委员会选任委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方案应当在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理事会审议。

选举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须经应到会成员赞成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须在行业内公示或公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业内声誉良好、近五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合伙人理事应当在深圳专职执业5年以上,非合伙人理事应当在深圳专职执业3年以上。

选举委员会应当从报名参选理事人员中确定不超过17名的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第三十条  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理事实行问责制。选任理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应书面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本会网站和会刊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本会公告:

(一)选任的理事不再继续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或从事行业相关工作的;

(二)年度内累计2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6个月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职务行为或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惩戒的;

(四)经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会章程的;

(五)经监督委员会认定,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牟取利益的;

(六)经监督委员会认定,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七)每一团体会员拥有超过一名理事的,超过的理事应自动退出;如一个月内不自动退出的,该团体会员的全部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八)本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候补理事。候补理事包括合伙人候补理事和非合伙人候补理事。候补理事从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产生。候补理事名额由选举方案规定。

当理事会选任理事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从候补理事中按理事会理事选举时的得票多少顺序增补。空缺政府委任理事由市财政部门委派,实行职位自然替代办法。

候补理事应当遵守理事会理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办公会提议召开,必要时可由会长或专门(专业)委员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议程和主要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3天送达市财政部门、全体理事和监督委员会委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获得应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其中,选举或者罢免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获得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候补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会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参加旁听。

第三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专业)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和注册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它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六章  会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应当从本市注册会计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从当选理事中确定两名会长候选人,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赞成票过半数者当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签署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以及本会法律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与副会长联合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议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第四十条  会长职位空缺时,理事会应当决定会长的代理人选,直到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职位空缺,理事会应当及时选举新的副会长。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业党委书记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监督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执行法律法规、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本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7名。其中市财政部门委任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行业内选任的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本会理事会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选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每一团体会员不得同时拥有超过一名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在深圳专职执业5年以上,且近五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应当从报名参选委员人员中确定不超过5名的委员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第四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及其专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提出监督建议,在会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主持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必要时提议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会长、选任理事的职务;

(三)必要时可提请理事会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四)受理会员对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意见和投诉;

(五)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主任;

(六)每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情况;

(七)对本会财务收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审计;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会员代表大会或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两次,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获得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执行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建议等,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从未当选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中产生。候补委员名额由选举方案规定。

当监督委员会选任委员出现空缺时,由监督委员会从候补委员中按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票多少顺序增补。政府委任的监督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财政部门委派,实行职位自然替代办法。

每一个团体会员每届不得同时拥有理事和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政策、制度;

(二)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督委员会等的决议;

(三)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本会预算、决算草案,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五)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

(六)对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解答或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实施;

(七)办理会员入会、执业注册、任职资格检查、业务监管、继续教育等日常事务;

(八)协调、配合行业党委及其群众组织的工作;

(九)理事会和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本会会员在秘书处工作时间视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限。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如下: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责任心;

副秘书长参照秘书长任职条件执行。

第五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由考评小组考评。考评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市财政部门代表;

(二)行业党委代表;

(三)本会理事会代表;

(四)本会监督委员会代表;

(五)本会会员代表。

考评小组人数为单数,成员由理事会确定,组长由本会会长担任。具体考评办法由考评小组制定并报理事会审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秘书处其他人员的考评办法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并报理事会审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审批预算内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签发本会日常工作文件 ,在会长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报理事会审定;

(六)拟定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七)向理事会推荐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人选;

(八)根据秘书处的人事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解聘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书处员工;

(九)拟定秘书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十)市财政部门、上级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行业管理规定,建立以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守法经营。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第五十四条  本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本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本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检查事项的秘密。

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章程和各项行业纪律,不遵守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责令书面道歉;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按年度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年度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章 经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加入本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交纳入会登记费。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交纳转所费。本会会员应当交纳年度会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本会会员应当交纳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费,具体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会代收代缴。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行业党群组织等工作经费,会员活动经费,本会日常办公经费和秘书处人员薪酬支出。

第六十条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协会收支预算,合理地使用协会会费。对非预算范围内的收支和超预算支出,应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英文名称及缩写:

Shenzhe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ZICPA)

    本会法定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楼。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深圳分所。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合伙人,除有特别说明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深圳分所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授权理事会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